《浙江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浙江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985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号)和国家、浙江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985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

      第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支持条件建设等方面。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和浙江大学“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项目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浙江大学“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学校“985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审定各类项目建设经费额度。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服务工作,保证“985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发展规划处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牵头组织和总体协调,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协助、配合计划财务处完成年度资金预算上报和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要做好“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制订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金预算方案;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指导各建设项目编制预算;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各项目规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配,并将各项目预算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有关部门;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的审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督促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资产验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六)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的审核、指导,为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采购政策咨询;加强采购信息数据库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各项目设备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七)房地产管理处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预算的经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八)采购中心要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协助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及时做好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第九条  在“98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的预算执行率、采购执行进度、目标实现程度等信息,认真听取并落实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办理结算手续,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计划数,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实施方案,拟订预算分配方案,报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通知。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依照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考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组织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编制“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挂钩。对结余资金较多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预算;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当年未启动使用、或者连续两年仍未执行完毕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由学校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须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由发展规划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定。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实施。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培育优秀群体,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求是讲席教授、求是特聘学者等聘用工作助手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比例由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专项业务支出,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师资及管理队伍培训费,必要的劳务费,制作费,著作出版费,项目建设成果认定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及项目建设直接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数据库建设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经费总额不得超支,支出结构不允许大幅度的调整。学校批复的设备费预算指标只能用于采购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完毕,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弥补。

      第二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70%的,应向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提交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缓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措施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建设项目单位“985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能按建设要求使用经费、或违反财务规定、或造成不必要浪费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其后续拨款,或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采购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合理调整项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大发规划〔2005〕3号)和《关于浙江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大发规划〔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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